人民网北京2月8日电 (王仁宏)据水利部消息,在总结以往河长制湖长制激励措施落实情况的基础上,水利部对河长制湖长制激励措施及实施办法进行了调整完善,修订形成了《对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根据《实施办法》,对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推进力度大、成效明显的地方,综合考虑区域平衡及发展差异等情况,在安排年度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时予以适当奖励。在全国范围内,遴选不超过15个市(地、州、盟)、县(市、区、旗),给予激励并奖励一定的资金,其中地市级数量不超过50%。
评价主要内容包括河湖管理保护成效、工作推进力度两大类10个子项。评价总分为150分,其中“河湖管理保护成效”占100分,“工作推进力度”占50分,指标充分考虑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流域治理管理工作成果。
以河湖管理保护成效为例,该类主要包括河湖“清四乱”情况、河道采砂监督管理情况、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情况等6个子项,各子项将按照细化指标,对推动“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工作成效明显,非法采砂专项整治有力有效,省级河湖岸线规划编制进展快,积极推进健康美丽幸福河湖建设、河长制湖长制及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予以赋分。
水利部组织对各省份予以赋分和综合排名,并按照排名分配激励名额,同等条件下,激励名额优先考虑中西部地区。有关省份按分配的名额,参照本办法标准,严格评审,遴选出拟激励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名单,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水利部。水利部审核通过后,在水利部网站公示,各地在一定范围内同步公示。水利部于2月底前向国务院办公厅报送经公示无异议的拟激励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名单。
据悉,《实施办法》已于2022年1月28日印发,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此同时,《水利部关于印发对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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