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有便宜的车辆险,但公司却买贵的,这是什么原因?网约车司机王先生很疑惑。
司机:两家保险公司车辆险差了一千多元
王先生是一名网约车司机,2021年与陕西恒丰达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承包36个月,除首付30500元外,每月还需交纳承包费3329元,合同到期后承包车辆归王先生所有,“签合同的时候公司说个人无法申请,车辆需要挂靠在公司旗下。”
(资料图)
此后王先生开始运营网约车,但每年购买车险时他都有些疑惑,公司为他办理的是某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车辆险,费用为11693.38元。而他发现另一家财产保险公司的车辆险费用为8785.07元,“另一家不包括交强险,但两家公司商业险就差了一千多元,某金是9713.38元,另一家是8585.07元,保险的内容都差不多。”
对比后,王先生选择了另一家保险公司的商业险和其他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但公司向相关部门投诉,认为另一家保险公司在车主未授权的情况下违规办理车险。
车险的钱都是司机支付,明明有便宜的,为什么公司非要办理贵的?这让王先生很费解。
王先生签订的合同显示,车主为陕西恒丰达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承包人为王先生。除承包费外,承包车辆在承包期间的保险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需按照车主要求及指定保险公司购买保险,每年保险需通过车主代购买保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车主为第一保险受益人。承包期内承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侵权行为的或其他安全事故后,影响承包人对承包车辆的使用所发生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不影响承包费的按期支付。
车辆公司:购买指定保险公司的车辆险是出于总体考虑
7月9日,记者联系到陕西恒丰达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车险业务的董先生,据其称,向保监会投诉王先生选择的保险公司,是因为该公司在未经车主授权的情况下违规投保。而恒丰达公司与某金保险一直存在合作,不只是网约车还有其他车辆,并且类似后续理赔等也方便沟通。王先生不经授权私自在另一家保险公司购买车险,后续容易出现纠纷,因而给网约车司机们购买指定公司的车辆险是出于总体考虑。
“另一家保险公司的车辆险如果不买交强险,商业险的确会低一点,但剩下的交强险要怎么投保?很多公司是不愿意单独去投保交强险的。”董先生告诉记者,公司已与这家保险公司接洽,但目前商讨并没有什么进展。
第三方保险公司:车所有权属于公司 司机无法选择购买其他公司保险
对于王先生反映的车辆保险问题,记者咨询到一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据工作人员解释,根据两张保单内容,上述两家公司的险别与金额基本差不多,价格差异主要在折扣方面,应该是车辆公司与某金保险公司存在合作,因而在折扣方面达成了一致的意见。
工作人员表示,网约车司机一般受公司管理,挂户是公司,车主也是公司,不管从哪个角度来说车的所有权都属于公司。而买保险属于车主的权益,因而司机无法选择购买保险的公司,“简单点说就是公司让买哪个就必须买哪个”。
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近两年类似这种情况非常普遍,基本上像营业出租、大货车之类都是挂靠公司的车辆,自己在之前工作中就遇到过,司机自己掏钱买了别家保险公司的车辆险,车辆公司找到保险公司,认为在没有经过车主同意的前提下,车辆被他人私自购买保险,要求退保。“像王先生这种情况只能与公司再协商,看公司是否同意换一家”。
同时,工作人员指出,王先生这种情况,后期可能还会出现另一纠纷问题,就是一旦车辆发生事故,他可能拿不到相应的赔偿,因为保险公司的赔偿给的是被保险人即公司,而不是司机。
律师观点
若签合同前未进行充分协商 可主张该条款无效
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王东芳律师说,按《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的规定,构成格式条款有三大要素,即“为了重复使用”“预先拟定”以及“未与对方协商”。
本案中,王先生与陕西恒丰达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的《承包合同》,约定王先生以承包形式使用案涉车辆进行网约车经营,恒丰达公司指定保险公司进行投保。该约定无疑增加了王先生的责任,若王先生与恒丰达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时,未进行充分协商,则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王先生可主张该条款无效。 华商报记者 杨芷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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